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强化污染物排放指标要素保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月11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项磊就《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4项制度文件进行了相关内容解读。该《办法》明确,安徽从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个重要政策文件均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级行政区在全省或者选取省内重点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其中,安徽省自2019年起在新安江流域(黄山境内)探索开展水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现了排污权交易“零突破”。
据了解,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多部门于2023年9月28日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此基础上,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
《办法》明确了4类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储备管理、交易规则、排污权租赁等有关具体内容。明确排污权交易的区域限制,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内进行,暂时按淮河流域、长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划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以租赁的形式临时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排污权租赁以月为交易时间单位,最长不超过12个月。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等。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宣贯工作,引导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等进一步了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范围、流程等,确保4项制度文件的顺利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项磊说。(廖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