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Prioritizing Innovation in Antitrust Merger Analysis
中文摘要:莫卡特斯中心(美国)高级研究员Alden Abbott和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硕士二年级学生Cody Taylor在《在合并反垄断分析中优先考虑创新》一文中表示,拜登政府在反垄断执法方面采取了一种更具干预主义和新布兰代斯主义的“大即是坏”的做法,这种做法的表现之一是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合并活动的高度怀疑。
然而,执法机构在评估潜在合并的竞争效应时应当谨慎行事,尤其是在涉及创新竞争时。假设创新会带来损害的合并政策可能会阻碍和阻止许多在经济上有益的合并,进而消除有可能增加消费者福利的潜在效益和创新。
在合并分析中,必须对静态和动态效益进行实证评估,而且在动态效益中,创新竞争力是关键。
合并分析中创新竞争的合理框架创新Δ(innovative delta)回归“理性原则”法,可以应用于横向、综合和垂直合并,以及对初创企业和进入者的收购。在理性原则下,只有当一项拟议的合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大于其促进竞争的好处时,才会受到谴责。(编译:潘立华、秦川)